摘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政策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四、享受优惠方式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六、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三)留存备查资料管理规定: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4.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5.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咨询电话 12366 八、注意事项 (一)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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