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哪些?增值税留抵退税是针对小微企业、特殊行业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对象、政策解读、举例,一文弄懂。 一、政策解读 1.解读: ①小微企业、特殊行业: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②其他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名词解释 (1)存量留抵税额:以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 ①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③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例1】某微型企业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4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4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将再无存量留抵税额。 (2)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后新增留抵税额 ①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②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例2】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3. 适用对象: 包括按照一般计税的个体工商户 (1)小微企业: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 (2)特定行业(6个行业): ①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50%;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例3】某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该纳税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3)其他企业: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 【例4】某纳税人2019年3月起期末留抵税额如下表:
该纳税人6个月考核期起点是2019年4月,但是4月增量留抵税额<0,从下月开始计算;5月-10月留抵税额均>0,但是10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不符合条件;6月-11月增量留抵税额均>0,11月留抵税额≥50,满足考核期条件,因此该纳税人可于2019年12月开始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4.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底退税、片区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5. 政策二选一:不能同时适用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但在2022年10月31日前退还已退税额,可以重新选择税收政策。 二、退税额计算 1.不同企业可享受的退税类型
2.计算 (1)退税额 ①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②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2)关于进项构成比例 ①取数区间:2019年4月1日至申请退税前 ②扣税凭证: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不包括】上述扣除凭证不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桥、闸通行费;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③进项构成比例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无需考虑进项税额转出。 【例5】某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道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2021年12月,该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 该纳税人2022年4月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构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 三、参考资料: 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 ②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微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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