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2022年江苏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与适用如下。 为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202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分别陆续发布了“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其中有关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在不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不一致的规定,以致在法律适用中出现歧义。 2022年2月26日江苏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第4条规定: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年3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22日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布的《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4月1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规定: “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以上四个规范性文件中,苏政发〔2022〕1号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苏财税〔2022〕6号、苏政办发〔2022〕25号,在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幅度方面存在不同规定,由此对于法律适用出现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执行苏政发〔2022〕1号通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税额的50%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苏政发〔2022〕1号文属于地方政府规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文属于部门规章,依照《立法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目前国务院对此没有相关裁决,笔者通过对四个规范性文件的分析,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公告。 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22〕1号通知的发文时间2022年2月26日在前,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的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日在后。但研究之后发布的2022年3月22日苏财税〔2022〕6号公告以及2022年4月17日苏政办发〔2022〕25号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其规定的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与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公告内容相一致,苏财税〔2022〕6号公告中明确其规定系经省政府同意,而苏政办发〔2022〕25号的发文机关同为江苏省人民政府,表明江苏省政府在该优惠政策问题上进行了调整,通过苏政办发〔2022〕25号通知调整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税额的50%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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