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车投保车险时已经缴纳了车船税,在电子税务局申报还需要缴纳吗? 我单位小汽车在投保“交强险”时已经缴纳了车船税,那在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时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吗? 问题一:我单位小汽车在投保“交强险”时已经缴纳了车船税,那在电子税务局综合申报时还需要申报缴纳车船税吗? 答复: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公司在报税的时候不再重复申报车船税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 四、关于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问题二:取得的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发票只在备注栏备注了代收车船税的信息,合计金额中不包括车船税缴纳金额,这样的发票可以作为缴纳车船税凭证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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